cdn https://www.duotuyun.com 江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年第6号),特制定江安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现状 (一)拟征收江安县大井镇友好村大屋基组集体土地0.2213公顷。其中农用地0.0773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6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7公顷),建设用地0.1440公顷。 (二)拟征收江安县大井镇友好村店子上组集体土地0.6182公顷。其中农用地0.3611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156公顷、其他农用地0.2455公顷),建设用地0.2571公顷。 拟征收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 (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标准。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江府通〔2020〕6号)的规定,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等的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人,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测算,并由县财政部门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 资金管理与经办管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要求 大井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江府通〔202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标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年5月1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大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对个别未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江安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江安县人民政府将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江安县征收征用工作服务中心、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井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5日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附件:江安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红线图。 联系人:杨兰斋 联系电话:0831-2639512 地址: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54号 特此公告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 温馨提示:点击上方主题关注【宜宾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发送【最新】即可查看最新资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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